失業救濟金和每月830元之間的差額將重新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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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失業保險金已經漲到830元,新政將從7月1日開始實施。記者昨天從市人民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從本月開始,我市將再次提高失業保險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830元,這是自2007年以來我市第七次提高失業保險標準。
自7月份以來,失業救濟金已升至830元
市人民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綜合考慮我市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下發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標準的通知》。去年,失業保險標準從每人每月730元調整到830元,六個區、四個市實行了同樣的標準,積極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確保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和其他福利。
此次失業保險標準調整的范圍是2013年7月1日之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不包括2013年7月1日之前已領取過一次失業保險金的個體戶)。從2013年7月至9月,已按原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將因差額重新發放。
你必須支付一年的失業保險
市人民社會保障局負責人介紹,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本人和單位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未經本人同意終止雇傭關系;雇主已經為雇員登記失業,雇員本身也有求職要求。失業前已繳費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不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再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將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將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標題:失業救濟金和每月830元之間的差額將重新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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